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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的五大亮点与两处遗憾
添加时间:2016-05-13 17:49 添加人:zxdt 浏览次数:9892014年元月17日,《安全法时代下电梯维保企业发展之路高峰论坛》在郑州成功举办。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副处长张新建,就即将颁布实施的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谈到了其中的五大亮点和两处遗憾。
亮点一:进一步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。由于电梯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,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明确的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。如住宅电梯这部分,住宅电梯 的使用单位到底是谁?建筑单位是不是使用单位?这些问题,在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中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。明确了,住宅电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的,物业公司就要承担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所规定使用单位相应的职责和权限。
亮点二:明确了电梯报废使用年限。电梯报废还是按照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的有关规定实施。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首次提到了“安全评估”,就是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,还有电梯安全状况不佳、经常出故障的电梯,提出了安全评估这个要求。
亮点三:进一步明确了维保单位的义务。值得注意的是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没有提到维保单位的义务。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对电梯维保单位,制定、补充、完善了一部分的法律责任。
亮点四:提到了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。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,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,同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指导、监督工作。对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的功能、设置等方面,提出了原则要求。
亮点五:对电梯异地维保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。提出了一个义务。电梯维保单位从事异地维保的时候,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,同时要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告知、报告。如果不告知,电梯维保单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
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在以上五个方面,有所突破、补充和完善,也有两个遗憾。在立法初期,反馈比较多的“电梯保险”与“电梯节能改造”两个问 题,没有进行明确要求。虽然有这两点遗憾,但是《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也是成功的解决了现实存在的许多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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